民 族 自 決 權 ﹐ 人 權 與 主 權

崔 之 元

當 前 的 科 索 沃 危 機 ﹐ 是 前 南 斯 拉 夫 解 體 危 機 的 延 續 和 最 新 表 現 。 因 此 ﹐ 分 析 科 索 沃 問 題 及 其 對 今 後 國 際 關 係 走 向 的 影 響 ﹐ 不 能 不 深 入 研 究 南 斯 拉 夫 解 體 過 程 。 本 文 將 著 重 探 討 “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問 題 ﹐ 因 為 前 南 斯 拉 夫 內 外 政 治 勢 力 均 以 “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為 南 斯 拉 夫 解 體 的 依 據 。 同 時 ﹐ “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這 一 概 念 的 理 論 演 變 ( 即 從 強 調 “ 對 外 自 決 ” 轉 到 強 調 “ 對 內 自 決 ” ) ﹐ 為 北 約 國 家 提 出 “ 人 權 高 于 主 權 ” 論 奠 定 了 基 礎 。

首 先 ﹐ 我 先 回 應 一 種 可 能 的 意 見 。 這 種 意 見 認 為 ﹐ 在 “ 強 權 即 公 理 ” 的 時 代 ﹐ 認 真 對 待 民 族 自 決 權 、 人 權 和 主 權 等 理 論 問 題 ﹐ 未 免 過 於 學 究 氣 。 但 在 我 看 來 ﹐ 由 於 世 界 各 核 大 國 都 具 有 “ 第 二 次 打 擊 能 力 ” ﹐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國 際 關 係 不 會 完 全 恢 復 到 十 九 世 紀 的 “ 強 權 即 公 理 ” ﹐ 因 那 樣 無 異 于 人 類 的 集 體 自 殺 。 十 八 世 紀 英 國 哲 人 休 漠 的 名 言 依 然 適 用 ﹐ 甚 至 更 加 適 用 于 二 十 一 世 紀 ﹕ 少 數 人 統 治 多 數 人 之 謎 ﹐ 不 在 前 者 的 暴 力 ﹐ 而 在 後 者 接 受 了 前 者 創 造 的 公 共 輿 論 。 換 言 之 ﹐ 北 約 對 南 聯 盟 的 轟 炸 ﹐ 不 僅 是 “ 武 器 的 批 判 ” ﹐ 而 且 更 是 “ 批 判 的 武 器 ” … … 即 以 “ 人 權 高 于 主 權 ” 理 論 來 構 建 “ 世 界 新 秩 序 ” 。

然 而 ﹐ 有 效 的 “ 批 判 的 武 器 ” 非 能 一 蹴 而 就 ﹐ 在 人 權 和 主 權 兩 個 概 念 之 間 架 起 橋 樑 ﹐ 經 歷 了 長 期 的 理 論 與 實 力 的 較 量 。 其 間 ﹐ “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這 一 概 念 發 揮 了 關 鍵 的 鏈 接 作 用 。

最 先 在 國 際 社 會 提 出 “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概 念 的 是 列 寧 。 一 九 一 六 年 三 月 ﹐ 列 寧 發 表 《 社 會 主 義 與 民 族 自 決 權 》 一 文 ﹐ 指 出 世 界 各 民 族 均 應 享 有 決 定 自 身 命 運 的 權 利 ﹐ 被 壓 迫 民 族 應 從 帝 國 主 義 和 殖 民 主 義 宗 主 國 中 解 放 出 來 。 列 寧 雖 未 明 確 說 “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要 求 “ 民 族 ” 與 “ 國 家 ” 一 一 對 應 ﹐ 但 從 日 後 蘇 聯 憲 法 賦 予 各 加 盟 共 和 國 “ 退 出 權 ” 來 看 ﹐ 列 寧 的 確 認 為 每 個 民 族 均 有 建 立 自 己 國 家 的 權 利 。 相 反 ﹐ 美 國 憲 法 則 末 給 予 各 州 “ 退 出 權 ” 。

一 九 一 八 年 一 月 ﹐ 美 國 總 統 威 爾 遜 發 表 “ 十 四 點 ” 宣 言 ﹐ 也 提 出 “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概 念 ﹐ 稱 民 族 自 決 應 是 重 新 劃 分 “ 戰 敗 國 ” ( 德 國 ﹐ 奧 匈 帝 國 ﹐ 奧 斯 曼 帝 國 和 保 加 利 亞 ) 領 土 的 依 據 。 但 在 一 九 一 九 年 的 巴 黎 和 會 上 ﹐ 威 爾 遜 的 “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概 念 並 未 得 到 實 施 ﹐ 其 部 份 原 因 是 戰 敗 國 指 責 戰 勝 國 國 內 亦 不 尊 重 民 族 自 決 權 ﹐ 英 國 的 愛 爾 蘭 問 題 與 美 國 的 黑 人 問 題 即 是 明 證 。 威 爾 遜 的 國 務 卿 承 認 ﹐ 如 果 真 正 貫 徹 “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﹐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均 將 不 復 存 在 。

列 寧 也 坦 然 承 認 ﹐ 蘇 聯 與 德 國 于 一 九 一 八 年 三 月 三 日 簽 訂 的 布 列 斯 特 和 平 條 約 ﹐ 沒 有 尊 重 波 蘭 的 民 族 自 決 權 。 但 是 ﹐ 列 寧 認 為 這 是 新 生 的 蘇 維 埃 政 權 維 持 生 存 的 需 要 ﹐ 民 族 自 決 權 作 為 一 項 基 本 權 利 仍 是 反 帝 反 殖 的 有 力 武 器 。

事 實 證 明 ﹐ 西 方 老 牌 帝 國 主 義 國 家 的 確 感 到 在 民 族 自 決 權 問 題 上 理 虧 。 當 一 九 四 一 年 “ 大 西 洋 憲 章 ” 簽 署 後 ﹐ 丘 吉 爾 連 忙 在 英 國 下 院 宣 佈 ﹐ “ 大 西 洋 憲 章 ” 中 所 肯 定 的 民 族 自 決 權 不 適 用 于 印 度 等 英 國 殖 民 地 ﹐ 而 只 適 用 于 德 國 等 法 西 斯 國 家 侵 佔 的 領 土 。 在 一 九 四 五 年 四 月 建 立 聯 合 國 的 舊 金 山 會 議 上 ﹐ 是 蘇 聯 代 表 團 力 主 將 民 族 自 決 權 寫 入 聯 合 國 憲 章 的 。 在 聯 合 國 憲 章 第 一 章 第 二 條 這 樣 寫 道 ﹕ “ 發 展 國 際 間 以 尊 重 人 民 平 等 權 利 及 自 決 原 則 為 根 據 之 友 好 關 係 ﹐ 並 採 取 其 他 適 當 辦 法 ﹐ 以 增 強 普 遍 和 平 。 ”

在 聯 合 國 的 頭 二 十 多 年 中 ﹐ 西 方 國 家 一 直 淡 化 聯 合 國 憲 章 第 一 章 第 二 條 ﹐ 認 為 它 只 是 籠 統 的 一 般 原 則 ﹐ 並 不 能 用 以 支 持 反 殖 民 主 義 。 但 隨 著 殖 民 地 人 民 獨 立 解 放 的 潮 流 的 不 可 逆 轉 的 發 展 ﹐ 西 方 國 家 的 國 際 關 係 理 論 家 和 外 交 家 轉 守 勢 為 攻 勢 。 他 們 不 再 淡 化 和 否 定 民 族 自 決 權 ﹐ 而 是 賦 予 “ 自 決 權 ” 以 新 的 涵 義 。 他 們 最 重 要 的 新 理 論 是 區 分 “ 對 外 自 決 權 ” (externalself ─ determination) 和 “ 對 內 自 決 權 ” (internalself ─ determination) ﹐ 前 者 指 反 殖 民 主 義 ﹐ 後 者 指 各 族 人 民 選 擇 和 改 變 自 己 的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制 度 的 權 利 。 一 九 七 五 年 “ 歐 洲 安 全 與 合 作 會 議 ” 通 過 的 宣 言 ﹐ 進 一 步 明 確 “ 對 內 自 決 權 ” 就 是 指 尊 重 人 權 和 民 主 選 舉 權 。 從 此 “ 人 權 ” 這 一 概 念 通 過 “ 對 內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的 中 介 與 “ 國 家 主 權 ” 聯 繫 起 來 了 。 既 然 民 族 自 決 權 是 建 立 國 家 主 權 的 一 個 途 徑 ﹐ 而 人 權 又 是 “ 對 內 自 決 權 ” 的 核 心 ﹐ 則 “ 人 權 高 于 主 權 ” 就 似 乎 順 理 成 章 了 。

發 人 深 思 的 是 ﹐ 西 方 “ 對 內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的 新 理 論 確 實 轉 變 廠 它 在 聯 合 國 的 被 動 局 面 ﹐ 廣 大 發 展 中 國 家 一 時 似 乎 患 了 失 語 症 。 怎 麼 辦 ? 我 認 為 ﹐ 發 展 中 國 家 應 學 習 西 方 國 家 接 過 “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話 語 並 賦 予 新 意 的 經 驗 ﹐ 接 過 西 方 的 “ 對 內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和 人 權 話 語 並 賦 予 新 意 。 研 究 南 斯 拉 夫 解 體 過 程 ﹐ 正 好 提 供 了 一 個 理 論 創 新 的 機 會 。

一 九 九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和 二 十 六 日 ﹐ 南 斯 拉 夫 經 濟 最 發 達 的 斯 洛 文 尼 亞 和 克 羅 地 亞 兩 共 和 國 自 行 宣 佈 獨 立 ﹐ 標 誌 著 南 斯 拉 夫 解 體 的 開 端 。 一 九 九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﹐ 德 國 率 先 承 認 斯 洛 文 尼 亞 和 克 羅 地 亞 。 為 何 德 國 如 此 積 極 ? 據 德 國 外 長 給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的 信 中 說 ﹐ 德 國 尊 重 斯 洛 文 尼 亞 和 克 羅 地 亞 兩 民 族 的 自 決 權 。 但 是 ﹐ 按 照 “ 對 內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等 於 尊 重 人 權 和 民 主 選 舉 權 的 理 論 ﹐ 克 羅 地 亞 不 應 該 獲 得 承 認 ﹐ 至 少 不 應 該 這 麼 快 地 獲 得 承 認 。 首 先 ﹐ 歐 洲 共 同 體 的 南 斯 拉 夫 問 題 仲 裁 委 員 會 認 定 ﹐ 克 羅 地 亞 宣 佈 獨 立 後 ﹐ 沒 有 給 新 成 為 當 地 少 數 民 族 的 塞 爾 維 亞 族 以 人 權 保 障 ﹐ 而 是 對 塞 族 進 行 了 種 族 清 洗 ( 強 迫 人 口 轉 移 ) ﹐ 造 成 二 十 萬 塞 族 難 民 流 人 塞 爾 維 亞 共 和 國 。 其 次 ﹐ 克 羅 地 亞 的 塞 族 居 民 也 進 行 了 投 票 公 決 ﹐ 要 求 塞 族 在 克 羅 地 亞 的 民 族 自 決 權 。 但 德 國 全 然 不 顧 這 些 ﹐ 以 即 將 于 一 九 九 二 年 成 立 的 歐 盟 應 統 一 對 外 為 由 ﹐ 大 力 游 說 歐 共 體 其 他 國 家 承 認 斯 洛 文 尼 亞 和 克 羅 地 亞 。 這 不 能 不 使 世 人 懷 疑 剛 剛 統 一 的 德 國 企 圖 重 建 其 傳 統 勢 力 範 圍 ﹐ 因 斯 洛 文 尼 亞 是 其 近 鄰 ﹐ 而 克 羅 地 亞 則 是 二 戰 間 的 德 國 傀 儡 國 。

美 國 因 忙 於 一 九 九 一 年 初 的 海 灣 戰 爭 ﹐ 開 始 並 未 插 手 于 南 斯 拉 夫 問 題 。 但 當 它 看 到 德 國 勢 力 範 圍 擴 大 後 ﹐ 立 刻 行 動 起 來 ﹐ 力 促 另 一 南 斯 拉 夫 共 和 國 ─ ─ “ 波 黑 共 和 國 ” 的 獨 立 得 到 國 際 承 認 。 美 國 自 一 九 九 二 年 四 月 七 日 同 時 承 認 波 黑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和 克 羅 地 亞 為 主 權 國 家 後 ﹐ 一 直 發 揮 著 北 約 國 家 處 理 南 斯 拉 夫 事 務 的 領 導 作 用 。 波 黑 局 勢 比 克 羅 地 亞 更 為 複 雜 ﹐ 因 為 波 黑 由 塞 爾 維 亞 、 克 羅 地 亞 和 穆 斯 林 三 個 民 族 組 成 ﹐ 其 中 任 何 一 個 民 族 都 不 佔 人 口 的 多 數 且 交 叉 混 雜 居 住 。 “ 波 黑 共 和 國 ” 獨 立 後 ﹐ 波 黑 境 內 的 克 族 和 塞 族 又 進 一 步 自 行 成 立 獨 立 的 “ 波 黑 克 族 共 和 國 ” 和 “ 波 黑 塞 族 共 和 國 ” ﹐ 穆 斯 林 原 教 旨 主 義 者 亦 要 求 成 立 獨 立 的 “ 波 黑 穆 斯 林 共 和 國 ” ﹐ 三 方 不 斷 交 火 ﹐ 各 方 都 出 現 了 嚴 重 的 非 人 道 暴 行 和 對 它 方 的 種 族 清 洗 ( 強 迫 人 口 轉 移 ) 。 雖 然 在 美 國 主 導 下 ﹐ 三 方 于 一 九 九 五 年 底 達 成 “ 代 頓 和 平 協 議 ” (Dayton Agreement) ﹐ 但 該 協 議 只 是 停 火 協 議 ﹐ 並 非 有 效 的 政 治 解 決 方 案 。 為 什 麼 政 治 解 決 方 案 如 此 難 以 達 成 呢 ? 這 深 刻 地 反 映 了 在 一 多 民 族 交 叉 居 住 國 家 內 推 行 “ 對 內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的 理 論 困 境 。

這 一 理 論 困 境 有 兩 個 方 面 。

第 一 ﹐ 正 如 耶 魯 大 學 政 治 學 家 達 爾 (Robert Dahl) 所 指 出 ﹐ 民 主 選 舉 只 能 決 定 既 定 政 治 體 內 部 的 事 務 ﹐ 卻 不 能 用 于 決 定 政 治 體 的 邊 界 ﹐ 因 為 民 主 選 舉 的 多 數 原 則 的 計 算 ﹐ 已 經 預 設 了 大 家 共 同 接 受 的 政 治 體 的 邊 界 。 若 硬 要 以 投 票 公 決 形 式 推 行 “ 對 內 民 族 自 決 極 ” ﹐ 必 不 能 對 各 民 族 一 視 同 仁 ﹐ 如 克 羅 地 亞 內 的 塞 族 就 沒 有 獲 得 民 族 自 決 權 。

第 二 ﹐ 如 布 魯 金 斯 研 究 所 高 級 研 究 員 伍 得 渥 德 (Susan Woodward) 一 針 見 血 地 指 出 ﹐ 通 過 全 民 投 票 公 決 以 獲 得 國 際 社 會 承 認 的 民 族 自 決 方 式 ﹐ 在 一 多 民 族 交 叉 居 住 國 家 內 ﹐ 必 然 邏 輯 上 導 致 種 族 清 洗 。 這 是 因 為 ﹐ 只 有 把 “ 不 可 靠 的 人 口 ” 強 迫 轉 移 出 去 ﹐ 才 能 確 保 全 民 投 票 公 決 投 出 “ 獨 立 ” 的 結 果 。 既 然 美 國 和 歐 盟 明 確 說 明 前 南 斯 拉 夫 共 和 國 和 民 族 獲 承 認 為 獨 立 國 家 的 條 件 是 相 關 地 域 上 的 全 民 投 票 公 決 ﹐ 那 麼 各 方 對 它 方 的 種 族 清 洗 就 不 可 避 免 了 。 伍 得 渥 德 以 大 量 資 料 為 證 ﹐ 說 明 嚴 重 的 非 人 道 暴 行 的 出 現 ﹐ 是 為 了 通 過 恐 嚇 以 造 成 強 迫 人 口 轉 移 ﹐ 並 非 如 西 方 主 流 新 聞 媒 體 所 報 導 的 那 樣 是 源 于 幾 世 紀 之 久 的 民 族 仇 恨 。

可 見 ﹐ “ 對 內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等 於 尊 重 人 權 和 民 主 選 舉 權 的 理 論 ﹐ 一 經 運 用 于 南 斯 拉 夫 解 體 危 機 ﹐ 卻 造 成 了 空 前 的 破 壞 人 權 的 災 難 ﹗ 顯 然 ﹐ 人 權 于 主 權 之 間 並 不 是 孰 高 孰 低 的 關 係 ﹐ 如 把 “ 對 內 民 族 自 決 權 ” 絕 對 化 ﹐ 以 之 任 意 改 變 國 家 主 權 ﹐ 其 邏 輯 結 果 必 然 是 嚴 重 踐 踏 人 權 的 種 族 清 洗 。

當 然 ﹐ 許 多 在 前 南 斯 拉 夫 進 行 戰 爭 採 訪 的 西 方 記 者 ﹐ 的 確 出 於 人 道 主 義 和 人 權 關 懷 寫 作 了 大 量 關 於 暴 行 的 報 導 。 但 由 於 不 了 解 南 斯 拉 夫 解 體 的 深 刻 政 治 經 濟 背 景 ﹐ 他 們 往 往 要 麼 把 戰 爭 原 因 歸 于 根 深 蒂 固 的 民 族 仇 恨 ﹐ 要 麼 歸 于 單 方 面 的 塞 族 “ 入 侵 ” 。 很 少 有 人 像 伍 得 渥 德 那 樣 ﹐ 對 南 斯 拉 夫 解 體 進 行 政 治 經 濟 學 的 分 析 。 簡 單 地 說 ﹐ 在 伍 得 握 德 看 來 ﹐ 南 斯 拉 夫 解 體 的 內 因 是 兩 個 因 素 綜 合 作 作 用 的 結 果 ﹕ 一 方 面 ﹐ 南 斯 拉 夫 一 九 七 四 年 憲 法 賦 予 各 共 和 國 對 聯 邦 政 策 的 否 決 權 ﹔ 另 一 方 面 ﹐ 南 斯 拉 夫 早 在 六 十 年 代 就 已 加 入 “ 關 貿 總 協 定 ” ﹐ 和 “ 國 際 慣 例 ” 已 相 當 “ 接 軌 ” ﹐ 故 深 受 七 十 ─ ─ 八 十 年 代 全 球 債 務 危 機 的 影 響 。 從 一 九 八 三 年 開 始 ﹐ 南 斯 拉 夫 就 接 受 旨 在 確 保 償 還 外 債 的 “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” 的 “ 結 構 改 革 方 案 ” 。 一 九 九 零 年 一 月 ﹐ 南 斯 拉 夫 更 和 波 蘭 一 起 ﹐ 接 受 “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” 緊 縮 經 濟 的 “ 休 克 療 法 ” 。 “ 休 克 療 法 ” 造 成 經 濟 衰 退 和 大 量 失 業 ( 科 索 沃 省 失 業 率 高 達 54 % ) ﹐ 從 而 給 各 種 狹 隘 民 族 主 義 甚 至 半 法 西 斯 主 義 大 行 其 道 提 供 了 土 壤 。 相 對 富 裕 的 斯 洛 文 尼 亞 和 克 羅 地 業 共 和 國 也 想 “ 甩 包 袱 ” ﹐ 頻 頻 利 用 一 九 七 四 年 憲 法 賦 予 各 共 和 國 對 聯 邦 政 策 的 否 決 權 ﹐ 直 至 最 終 宣 佈 獨 立 。 更 有 甚 者 ﹐ “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” 為 確 保 南 斯 拉 夫 有 能 力 償 還 外 債 ﹐ 在 “ 結 構 改 革 方 案 ” 期 間 要 求 經 濟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﹐ 這 是 科 索 沃 省 的 自 治 省 地 位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三 月 被 取 消 的 直 接 原 因 之 一 ﹐ 從 而 向 今 日 的 科 索 沃 危 機 邁 出 了 關 鍵 的 一 步 。 因 此 ﹐ 伍 得 渥 德 說 ﹐ 若 不 正 視 南 斯 拉 夫 解 體 的 深 刻 原 因 ﹐ 而 一 味 在 新 聞 媒 體 中 進 行 人 道 主 義 訴 求 ( 特 別 是 以 此 為 西 方 國 內 政 治 競 選 的 某 一 方 拉 票 ﹐ 如 克 林 頓 一 九 九 二 年 竟 選 班 子 的 主 要 策 略 之 一 是 攻 擊 布 什 在 南 斯 拉 夫 問 題 上 “ 不 人 道 ” ) ﹐ 實 際 上 是 一 種 “ 假 人 道 主 義 ” (false humanitarianism) ﹐ 是 一 種 “ 成 事 不 足 ﹐ 敗 事 有 餘 ” 的 高 高 在 上 的 “ 人 道 主 義 ” 。 試 想 ﹐ 如 果 “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” 不 進 行 “ 休 克 療 法 ” 西 方 銀 行 家 對 南 斯 拉 夫 外 債 有 所 減 免 ﹐ 那 麼 ﹐ 南 斯 拉 夫 今 天 很 可 能 依 然 健 在 ﹐ 也 無 須 “ 人 道 主 義 援 助 ” 了 ﹐ 北 約 更 無 法

以 “ 人 權 高 于 主 權 ” 為 借 口 對 南 聯 盟 平 民 和 基 礎 設 施 狂 轟 濫 炸 了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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